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的标的219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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