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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袁**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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