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