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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于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于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莱州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7日,再审申请人张*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于2015年9月17日以已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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