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焦作市**有限公司中站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中站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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