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中站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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