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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邱朝晖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邱朝晖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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