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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薛**与被上诉人荥阳市中医院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与被上诉人荥阳市中医院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5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将上诉人追加为本案被告,依法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并且上诉人户籍地虽为荥阳市,但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上街区。故本案应由郑州*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有多名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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