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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长宁县**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长**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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