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的六安索**责任公司与黄*、安徽江**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持有的六安市双**有限公司的20%股权。由于上述资产暂无法处置。而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