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李**、李**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申请执行李**、李**、辉县**有限公司、辉县市**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笫1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李**、辉县**有限公司、辉县市**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徐**借款30万元、利息69000元、违约金20700元,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息的利息,承担诉讼费9300元、执行费5885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李**长期在外躲避执行,辉县市明德皮业有限公司、辉县市**展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长时间停业。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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