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茶陵县东**限责任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湖南**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办案需要依法解除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执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对何筱文提供担保的石峰区田龙路98号新城壹号8栋703(房产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对湖南鑫**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编号为:B431001040187、B431001040177、B4310010401160、B4310010401192、B431001040069、B431001040171共计6处,合计4848.8亩林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