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湖北锐**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锐**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查封了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仙桃市大新路东侧、城乡渠南路,项目名为仙桃城市广场,房号为106、109、116、122、133、135、141、142、157、2单元1103、2单元1401、2单元1402、2单元1502、2单元1601、2单元1602、2单元2102、2单元2103、2单元2104、2单元2105、2单元2106、2单元2501、2单元2502、2单元2602、2单元2701、2单元2702、2单元2801、2单元2802等二十七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湖北锐**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执行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湖北锐**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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