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1)潭中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以(2011)潭中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0)潭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9月10日,本院依职权以(2015)潭中执恢字第9号恢复对本院(2010)潭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弘**有限公司所涉案件较多,而现在待处置的被执行人湖南弘**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中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潭国用(2009)第29S04227号、地号为2-17-25-4、面积为1181.42平方米]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执字第497号案件首查封,即对该财产的处置权在岳塘区人民法院,故本案指定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本案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的(2015)潭中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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