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生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生以下落不明、违反专属管辖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生撤回对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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