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湖南**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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