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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桑植县淋溪河白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桑植县淋溪河白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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