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桑植县淋溪河白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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