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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英诉赵晨欢、熊芳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孙**诉原审被告赵**、熊*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汇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孙**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原审原告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并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汇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本院(2012)汇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孙**仍不服该再审判决,向贵州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以二审期间上诉人孙**提交新证据为由裁定撤销我院(2013)汇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我院重审。重审过程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熊*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应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故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原审原告孙**诉原审被告赵**、熊芳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按原审原告孙**撤诉处理。

二、撤销本院(2012)汇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325元,由原审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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