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图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不服图们市人民法院(2014)图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4)图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