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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爱**限公司与北京隆**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爱**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天津爱**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申请撤销中国国**裁委员会(2015)中**仲津裁字第0008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中国国**裁委员会裁决的主要依据是被申请人北**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司)提供的《承诺书》,但该《承诺书》经鉴定系伪造,仲裁委员会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二、中国国**裁委员会无视其提交的交货证据,否认追加供货的存在,枉顾客观事实进行枉法裁决。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赋予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其审查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爱**司主张《承诺书》系伪造,其主要依据是仲裁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显示《承诺书》中印章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并不一致。但鉴定意见亦显示印章的形成时间与爱**司主张的其向隆**司提供空白盖章页的时间不符。单独依据该鉴定意见无法得出《承诺书》系伪造的结论,爱**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爱**司主张《承诺书》系伪造的意见不予采纳。爱**司其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理由,均为实体处理方面,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事项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爱**司申请撤销中国国**裁委员会(2015)中**仲津裁字第0008号裁决之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天津爱**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裁委员会(2015)中**仲津裁字第0008号裁决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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