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苏**与常州市**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常州市天**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常天劳人仲案字(2015)第348号仲裁裁决书,依据该裁决书: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常州市**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苏**2014年3月1日至18日期间工资4800元,以及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的二倍工资补差128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常州市**限公司向常州**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苏**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天劳人仲案字(2015)第34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