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合肥**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经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368号仲裁裁决。合肥**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合肥**限公司诉称: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368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与王**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一审被告辩称
王**辩称:合肥**限公司从网上招聘,我们应聘后在公司开车,根据公司的安排从事运输工作。吃饭在公司食堂,住在公司宿舍,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合肥**限公司因故发生劳动争议,王**申请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368号仲裁裁决,裁决:合肥**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2014年9月至10月18日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9600元。合肥**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肥**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在网上公开招聘驾驶员,王**见到合肥**限公司招聘公告后,应聘为驾驶员,每天吃住在合肥**限公司,所开车辆亦非固定车辆,同合肥**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合肥**限公司现诉称其法定代表人钱**弟弟钱奕*用其公司名义和场地搞运输,王**是钱奕*所聘与合肥**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称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合肥**限公司撤销合肥市**仲裁委员会(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36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合肥**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