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与被申请人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于2015年8月26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仲裁裁决撤销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以其与被申请人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撤回仲裁裁决撤销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