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另查,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已受理刘**与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威海仲裁委员会(2014)威仲字第242号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