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与阜阳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阜仲裁字第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阜阳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违约金50526.05元。因阜阳市**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阜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已立案审查,需等待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阜**委员会(2015)阜仲裁字第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