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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氏贸**有限公司与戴姆勒东**务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戴姆勒东**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戴姆勒东**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戴姆勒东**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戴姆勒东**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戴姆**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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