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戴姆勒东**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戴姆勒东**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戴姆勒东**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戴姆勒东**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戴姆**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