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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2015年6月29日天津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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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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