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熊**与被申请人姜**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原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6日作出奉节劳人仲案字(2015)第339号仲裁裁决书,熊**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中,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并承诺在2015年11月11日之前按照裁决书予以履行。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同意熊**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双方均按奉节劳人仲案字(2015)第33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
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