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阳龙**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龙**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龙**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德阳龙**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