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日作出(2008)唐*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上诉**民医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唐**民医院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0元,减半收取3895元,由上诉**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