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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民主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宣判后,杜**等提出上诉。洛阳**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洛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份,瀍**族乡史家湾村安居建设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暴**、成员杜**、牛**三人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拆迁补偿款116642.8元,杜**、牛**各分得5万元,暴**分得1.6万元。2007年、2008年杜**为周新乐承包村工程提供便利,收受周新乐7600元现金。暴**属从犯。杜**有自首、立功情节,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015年6月23日杜**已履行没收财产5万元。

罪犯杜民主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次记功、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优秀、良好、良好、优秀。河**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民主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民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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