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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松**医院系国有全资综合医院,属事业单位法人,其经营范围为: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被告人罗*2001年经原中共**局委员会任命为松**医院内一科主任。松**医院内一科主任职责为: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护理、教学、科研、预防、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与业务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定期总结汇报等职责。被告人罗*在担任松**医院内一科主任期间,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条件,于2013年1至12月多次非法收受医药代表孙**、孙**、蹇*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111,713元,后被告人罗*于2014年1月7日将其中90,000元通过该医院院长郭*上交给松**医院,个人占有21,713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医药代表孙**的药品回扣款93,256元

孙*甲自2008年以来,挂靠湖北省**责任公司,通过湖北松**限公司,向松滋市中医院销售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血栓通针等几十种临床用药。2013年,为加大药品销售数量,孙*甲请求被告人罗*在治疗病人开处方用药时使用其个人代理药品,并约定每月根据使用药品的数量,按照每种药品4至30元回扣标准,计算回扣数额后用现金予以支付。被告人罗*表示同意。2013年1至12月,孙*甲安排其聘请的人员谢*经手,每月根据松滋市中医院住院部药房u0026ldquo;统方u0026rdquo;(统计每个医生所开处方使用相关药品数量,以便给医生兑付回扣)情况,多次送给罗*药品回扣。经对松滋市中医院2013年由被告人罗*负责的346位住院病人病例长期医嘱单统计,被告人罗*共计使用孙*甲代理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1.2g/支)1564支、血栓通针(250mg/支)3406支、参麦注射液(5ml/支)支2506支、奥**(1g/支)802支、头胞唑肟钠(1.5g/支)96支等16种药品。被告人罗*累计收受孙*甲给予销售药品的回扣款93,256元。

2.收受医药代表孙*乙的药品回扣款8,832元

孙*乙自2009年以来,挂靠松滋**有限公司,向松滋市中医院销售灯盏花素、头孢他啶、坎地沙坦酯分散片等七种临床用药。2013年1至12月,被告人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累计收受孙*乙给予销售药品灯盏花素(50mg/支)1104支回扣款8,832元。

3.收受医药代表蹇*的药品回扣款9,625元

蹇*自2009年以来,挂靠湖北松**限公司,向松滋市中医院销售红花注射液和血府逐淤片两种临床用药。2013年1至12月,被告人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累计收受蹇*给予销售药品红花注射液(20ml/支)1925支回扣款9,625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罗*于2015年1月30日主动到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退清了所获赃款21,71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被告人罗*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及松滋**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孙**、谢*的相关银行交易记录,松**医院2013年由罗*负责的住院病人病历长期医嘱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孙**、谢*、孙**、蹇*、郭*、赵*、黄*的证言;3.被告人罗*对上述346位病人病历所记载的药品使用记录、使用量、每种药品回扣标准及回扣金额统计清单;4.被告人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松滋市中医院为国有全资综合医院,被告人罗*在该医疗机构中担任内一科主任,在进行医疗过程中,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给予的药品回扣,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u0026ldquo;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u0026rdquo;。被告人罗*于2014年1月7日向松滋市中医院主动上交9万元药品回扣款,由于其上缴及时,公诉机关未作犯罪指控,本院对此表示认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罗*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罗*免除处罚,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罗*违法所得21,71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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