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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安**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西中刑二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受贿所得赃款39万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民法院(2014)西刑二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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