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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庐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金**、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自2008年至2014年11月任九江市**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0年,九江市庐山区莲花旧城改造和尚分二期项目工程拆迁启动,九江市**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房屋拆迁,具体由宋某某、胡某某(该公司员工,已病故)等人负责。拆迁过程中,庐山奶牛场场长邵某某对宋某某说如果能找测绘队多量200平方米的面积,奶牛场就拿20万元给其做人情。宋某某便找庐山区房管局测绘队副队长周某某帮忙将庐山奶牛场测绘面积增加200平方米,并告知事后有好处。后周某某在对庐山奶牛场测绘时,将该场房屋面积增加了200平方米。庐山奶牛场房屋补偿面积被确认后,2013年6月20日,宋某某以梅围围征收拆迁补偿费名义从庐山奶牛场领取人民币200000元。宋某某便送给周某某50000元,给胡某某80000元(胡某某归还宋某某20000元欠款后,将其余60000元交给宋某某保管,至2014年2月,宋某某已将该款以物品、现金方式交付给了胡某某的妻子锁某某),自己得70000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经办案机关通知,自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宋某某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某、周某某、锁某某证言,任职证明,庐山奶牛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银行转账单,扣押(赃款)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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