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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灿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绍嵊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竹**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93500元。被告人竹**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08月14日以(2012)浙绍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并退出全部赃款;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竹**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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