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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官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才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渡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五月十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六月二日在云**渡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渡监狱指派监狱警察郭*、白雪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田**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何*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何*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何*才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改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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