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申请执行杨*、汪**、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申请执行杨*、汪**、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0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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