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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冶生仓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冶生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以“我和被告冶**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冶**已给付我2300元赔偿金”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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