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冶生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以“我和被告冶**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冶**已给付我2300元赔偿金”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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