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魏**等与池州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魏**、詹*、詹*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池州市**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209759.56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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