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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