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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