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付洪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张**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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