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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赵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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