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杨**、杨**、赵**诉被告陈**、陈**、陈**、陈**、陈**、温**、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付洪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臧**等诉彭**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湖南巴**限公司、湖南巴**限公司四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黄*、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学双陈*与被告高占、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刘**与茶陵县**民委员会、第三人茶陵县严塘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