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茶陵县**民委员会、第三人茶陵县严塘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茶陵县**民委员会、第三人茶陵县严塘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龙**、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后,原告刘**于2015年8月25日以与被告茶陵县**民委员会及第三人茶陵县严塘镇人民政府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刘**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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