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陈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证据法医鉴定存在笔误需要进一步更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证据法医鉴定存在笔误需要进一步更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