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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东莞市**居民委员会、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东莞市**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为案件的重要基础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卢**、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9元、165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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