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鄂雪琴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罗**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账号也无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田法执字第1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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