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陈**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279.92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17.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申请执行人领取此款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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