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胡**、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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