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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胡**、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胡**、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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