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万**、万*、李**诉被告黄**、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永江、万**、万*、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657.5元,依法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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