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诉被告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汪某某以李*已赔偿其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u0026ldquo;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u0026rdquo;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