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汤**、汤茂诉被告四川星**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汤**、汤茂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汤**、汤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汤**、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宋**、汤**、汤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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