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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